簡要的FAA發展歷史,以及其法規體系情況的介紹。文章內涉及的所有資料以及訊息均來源於FAA官方網站。

1. FAA的誕生基礎
在1920年代,美國的航空業界認為要使其航空業的商業利益最大化,聯邦政府必須採取行動推動和維持相應的安全標準。在他們的一致努力下,聯邦政府在1926年5月20日通過了《商業航空法案》(Air Commerce Act)。法案要求商務部發展商業航空市場、頒布和加強空中管制規則,認證機組資質、認證飛機、建立航線,並運行維護相關的航行設施。為此,商務部專門設立了一個航空機構(Aeronautics Branch),此機構初期的職責主要是制定安全法規、認證飛機和認證機組資質。
隨著民用航空的發展壯大,1934年商務部將其下屬的航空機構改名為商業航空局BAC(Bureau of Air Commerce)。商業航空局最早通過的法案之一就是鼓勵航空公司在其運行的航路上建立第一批空中交通管制中心(Air Traffic Control Center)。1936年,商業航空局接管了航空公司設立的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因此航路的交通管制職責轉移到聯邦政府,但是機場塔台的運行仍有地方當局負責。
在經歷了多次空難之後,1938年時任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簽署了《民用航空法案》(Civil Aeronautics Act)。通過該法案設立了一個新的獨立機構:民用航空管理機關CAA(Civil Aeronautics Authority),以及一個3人航空安全委員會ASB(Air Safety Board)進行事故調查以及提出事故預防的建議。同時,法案也賦予了當局更多民航領域的政府職能,包括制定航空票價以及分配航線資源的權力。
1940年,羅斯福總統將民用航空管理當局拆分為兩個機構:1)民用航空管理局CAA(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 ),並將該局重新調整至商務部下屬。主要負責空管、飛行員認證和飛機取證、航空安全和航線分配;2)民用航空委員會CAB(Civil Aeronautics Board),主要負責制定安全法規、事故調查和航空公司運營管理。
在美國參加二戰前夕,為了國防的需要,民用航空管理局將機場塔台也納入了其空管系統。在戰後,空管的責任完全轉移到了聯邦政府。

2. FAA的誕生和發展
隨著更多的噴氣客機投入運營,空中安全事故也隨之增多,促使政府在1958年頒布了《聯邦航空法案》(Federal Aviation Act)。法案將民用航空管理局的職責轉移到了新設立的聯邦航空管理局FAA(Federal Aviation Agency),同時規定聯邦航空管理局從任命局長60日後開始運行。在1958年11月1日,退休的空軍將軍埃爾伍德成為第一位局長,在12月31日,聯邦航空管理局正式開始運行。
考慮到聯邦交通運輸系統的協同發展,在1966年詹森總統通過國會成立了交通運輸部DoT(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並將聯邦航空管理局納入了交通運輸部,同時聯邦航空管理局也更名為聯邦航空局FAA(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即現在FAA的全稱。同時,負責事故調查的民用航空委員會也併入了新成立的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NTSB(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1995年11月,交通運輸部將1984年成立的商業太空運輸辦公室劃歸FAA,負責監管美國商業發射行業、授權商業發射活動,以確保公眾健康安全以及財產安全,並在商業發射活動中保護美國國家安全和外交利益。同時還負責頒發軌道火箭和亞軌道火箭的商業發射許可證。
2001年9月11日,19名激進的伊斯蘭極端分子和基地組織一起滲透到三個主要機場,劫持了四架美國國內航班,撞擊了紐約的世貿中心和維吉尼亞州的五角大樓。9月11日夜間,FAA飛行標準服務司FSS(Flight Standards Service)的成員發現了識別潛在劫機者姓名的初步線索,並向聯邦調查局FBI提供了名單。這一天的悲慘事件從根本上改變了FAA。11月19日,總統簽署了《航空運輸安全法》(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ct),其中包括在交通部成立一個新的負責航空安全的機構 - 運輸安全局TSA(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gency)。2002年2月13日,運輸安全局接管了FAA的航空安全職責。2002年11月通過的《國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將運輸安全局劃歸到了2003年3月1日新成立的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FAA最初的組織架構是由總部設在華盛頓的垂直管理模式,所有項目由總部直接控制。後來組織架構又演變成扁平化管理模式,賦予各地區機構更多權限。直到1988年,又恢復到以前的垂直管理模式。

3. FAA的空中交通組織
2000年4月,柯林頓總統簽署了《Wendell H. Ford航空投資與改革法案》,其中規定需要任命營運長COO。在12月的一項行政命令中,總統指示FAA建立一個基於性能的組織專注於空管系統的高效運行。2003年6月,FAA誕生了第一位空中交通組織ATO(Air Traffic Organization)的營運長Russell Chew。在營運長到位後,FAA對其空中交通、研究和採購組織進行了重組。ATO將FAA的空中交通服務、研究、採購等活動合併為一個規模更小、效率更高的組織,嚴格專注於為航空業和公眾提供最佳服務。
ATO於2004年2月8日正式開始運營。它由五個主要服務單位組成:航路和遠洋、終端、飛行服務、系統運行和技術運行。同時在組織的最高級別還包括五個行政事業組:安全、通信、運行規劃、金融、以及採購和商業服務。2008年,ATO將服務單位和行政辦公室合併為四個業務部門,每個部門由一位高級副總裁領導。
為了配合機構提高效率,COO於2005年12月改組了ATO外部的行政和支持職能。2006年6月,建立了一個新的ATO服務中心結構。三個服務中心取代了航路、終端和技術運行的9個地區服務辦公室。每個服務中心由五個功能組組成:行政服務、業務服務、安全保障、系統支持、計劃和需求。作為工程服務的第六組共享現有各組資源構成。
在ATO結構到位後,該機構的第一任COO於2007年2月23日辭職。局長Marion Blakey將COO的職責分配給副局長Robert Sturgell作為附屬職責,直到新的營運長加入。2007年10月1日,局長聘請了該機構的第二任COO Hank Krakowski。

FAA的職責範圍

1. 安全法規
FAA負責制定航空器生產、運行和維護的安全標準和相應法規,也負責飛行員和機場的認證。
2. 空域和交通管制
安全高效的使用空域是FAA的首要目標。FAA負責管理機場塔台,航路管制中心和飛行服務站。同時,FAA主要負責制定空中管制規則、分配飛行空域和指揮空中交通。
3. 航行設施
FAA負責建設、維護、運營地面導航設備。包括語音和數據通信設備、雷達站、計算機中心等。
4. 航空業推動
FAA推動航空業的發展,主導行業標準制定,與國外管理當局共享信息,以推動國外航空業發展水平。
5. 商用太空運輸
FAA負責管理商用太空運輸行業,主要是對商用空間發射設施和私用發射的裝備進行審核。
6. 研究、工程和發展
FAA帶領研究和發展更先進的導航和空管系統,幫助企業研製更先進的航空器、發動機和設備。FAA還進行航空醫學方面的研究。

FAA的法規體系介紹

1. 美國聯邦航空法規
美國聯邦法規總共有50編,其中與航空業相關的是第14編航空和航天法規。而航空和航天法規(Title 14)又分為5卷,其中第1-3卷針對民用航空的法規。
自1958年以來,行業內對聯邦航空法規一般使用的縮寫為FARs(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但是這個縮寫容易跟另外一部聯邦法規Federal Acquisitions Regulations(Title 48)引起混淆。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之後FAA開始使用"14 CFR Part-XX"來引用聯邦航空法規。我們可以注意到大多數法規和法規使用了奇數編號,這是因為1958年FAA在對聯邦航空法規重新編號時為將來新的法規做了編號預留。
FAA有時也會根據需要下發特殊聯邦航空法規SFAR(Special 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SFAR一般是作為某些FAR的補充或針對特殊情況頒布的法規,SFAR與其他FAR法規沒有直接關聯,且超過有效期後就會廢除。與FAR不同的地方是,SFAR編號一般是連續的,SFAR也是強制執行的。例如SFAR88是關於油箱防火防爆的要求,SFAR92是關於安裝增強型駕駛艙門的要求。
針對民用航空的法規分為三類:管理類、適航取證類、適航運行類。

2. FAA文件介紹
在訪問FAA網站查閱文件時會發現FAA頒布了很多種不同形式的文件,如果不清楚各種文件的用途和範圍,會導致出現文件依據不準確的情況。正常來講,FAA頒布的文件一般有政策Policy、諮詢通告AC、適航指令AD、臨時飛行限制TFR、航空情報NOTAM、法規擬制通告NPRM、通告Notice、指令Order。
 政策Policy:一般作為AC、FAR、Order的解釋性、補充性文件,是指導用戶如何符合法規的指南和可接受的程序。政策不要求強制執行,一般是以備忘錄的形式存在。可以通過政策編號、法規編號、頒布日期、AC編號和Order編號來查詢;
 諮詢通告AC:諮詢通告不需要強制執行。其用於給用戶提供滿足法規的方法,但該方法並不是滿足法規要求的唯一方法。FAA也接受其他等效方法。諮詢通告不會改變、增加、或偏離現行的法規要求;
 適航指令AD:適航指令是強制用戶執行的指令,由FAA按照FAR39部要求,為糾正航空器、發動機、 或部件不安全狀況下發的文件;
 臨時飛行限制TFR: 臨時飛行限制是航空情報的一種,用於給出航空器飛行航路上因戰爭、火山等危險狀況需避開的限制區域;
 航空情報NOTAM:定期出版的航空情報包含有關航空設施、服務、程序或危險的建立、條件或更改的信息,用於通知飛行員在飛行路線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地點存在潛在危險;
 法規擬制通告NPRM:FAA在更改法規前會發布NPRM,供公眾討論並提出意見。NPRM一般包括要修改的法規內容和相應支持信息。FAA在新增、修改、取消法規前,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法規擬制預通告ANPRM;2)法規擬制通告NPRM;3)法規擬制補充通告SNPRM;4)最終規則Final Rule;5)最終規則徵求意見Final Rule with Request for Comments;6)獨立最終規則Direct Final Rule;
 通告Notice:屬於FAA內部通知類的文件。是臨時性指令,一般有一年有效期。如果需要修改或延期,通告會轉變成指令,並指定新的序號。通告包括由華盛頓總部頒布的總部通告GENOT(General Notice)、由區域辦公室頒布的地區通告RENOT (Regional Notice)以及服務區通告SERNOT (Service Area Notice)。通告一般是在緊急情況或需要立即採取措施時頒布;
 Order:FAA內部的工作文件,除非取消,否則一般作為永久有效。